办理事项 | 辐射安全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职责 |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同意文件 (3)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理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没有验收的只核发1年有效期)(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6)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办理地点: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0475-8910865 办理流程: 收件、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审批、证件发放、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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