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职责 |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条件:1、新办排污许可证:有环评手续且已验收的企事业单位; 2、换发、年审排污许可证:已申办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材料: 一、新办证、换证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5、总量核准文件(初次办证); 6、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材料及批复; 7、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8、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9、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重点企业十二次,非重点六次); 10、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换证时提供)。 11、排污许可申请书 二、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份; 3、一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5、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6、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7、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 办理地点: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475-8910865 办理流程:1、申办单位提出办理申请; 2、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3、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4、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5、提交申办材料; 6、环保局正式受理后,安排工作人员对申办单位现场检查,召开排污许可证申查会对排污许可申办材料进行集体审核,会议通过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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