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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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要求和中央纪委关于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以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7个标志性重大战役和4个专项行动,即蓝天保卫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专项行动的监督,现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予以公开。 如发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生态环境部专项攻坚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情形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方面的问题,请向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和生态环境部直属机关纪委反映。 举报邮箱:jb@mep.gov.cn;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办公室,邮编:100035。 为便于反馈信息,建议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等,我们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 2018年5月31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 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在督察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地区、单位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督察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五、严格食宿标准,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食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食宿。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组进驻开始和进驻结束时,被督察地区主要负责同志到督察驻地共同用餐的,宜以自助餐形式。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伙食费。 七、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地方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地方缴纳交通费。 八、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监察执法、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地区、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地区、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 风景区参观。 十、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 工作纪律规定(试行)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树立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良好形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作出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不准违反组织纪律。坚决服从生态环境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督查和巡查人员要服从组长工作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 三、不准违反工作纪律。不准泄露督查和巡查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查和巡查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不准擅自对外传递与督查和巡查有关的信息。不准擅自以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督查和巡查信息。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四、严肃工作作风。督查和巡查期间,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涉足影响督查和巡查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不准饮酒。 五、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歪曲、夸大、捏造环境问题及影响。不准向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提出与督查和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课题、项目承揽等方面,为本人、亲友或所在单位打招呼。 六、严格执行食宿交通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以及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 七、不准违反廉洁纪律。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督查和巡查地区、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经营性活动门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 八、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其他各类监管执法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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